2016-03-03
立思鼎日報(Listin Diario)
摘 要:
據多明尼加立思鼎日報(Listin Diario)本(105)年2月29日報導,多國漁業委員會根據行政部門第119-12號法令、第307-04號法及中美洲及多明尼加海域OSP-02-09同步禁捕規定,宣佈自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開始實施眼斑龍蝦(Panulirus argus)、斑點龍蝦(Panulirus guttatus)、南極岩礁扇蝦(Parribacus antarcticus)及蟬蝦(Scyllarides sp.)之禁捕銷售期。
該委員會呼籲超市、旅館、餐廳、魚產商店及漁業工作者於禁捕期間禁止捕撈、加工處理、持有及銷售生龍蝦、龍蝦肉或龍蝦塊。強制漁夫或小型漁船工作者要禁止使用包括魚籠及拖網在內之龍蝦捕撈設備。
自捕撈禁令實施起5日內,相關業者應向漁業委員會申報倉庫內尚未食用之現存龍蝦,經委員會檢查驗證後,應由展示架或展示冰櫃中下架保存,直至禁捕期限結束為止。
根據第307-04條法,違者將處以最低薪資10至200倍之罰鍰或2至10年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