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0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貿易救濟信息網2021年9月2日
中國大陸貿易救濟信息網公布,本(2021)年8月31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49/2021-Customs (ADD)號通報,鑒於印度中央政府未對印度商工部於本年8月24日關於大陸玻璃纖維(Glass Fibre and articles thereof)作出的日落複審終裁建議作出結論,因此有必要延長原產於或進口自大陸涉案產品反傾銷措施有效期至本年10月31日(含)。該案涉及印度海關稅則號列7019項下產品。
2010年1月8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於或進口自大陸的玻璃纖維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1年3月4日,印度財政部發布第30/2011-Customs號通報,對大陸涉案產品徵收到岸價(CIF)7.46%至40.91%反傾銷稅。2015年7月7日,印度對原產於或進口自大陸的玻璃纖維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複審立案調查。2016年9月1日,印度財政部發布第48/2016-Customs(ADD)號通報,繼續對大陸涉案產品基於CIF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為20.46%至47.15%。2020年9月25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於或進口自大陸的玻璃纖維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複審立案調查。本年8月24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於或進口自大陸的玻璃纖維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複審肯定性終裁,建議繼續對大陸涉案產品基於CIF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為8.67%至49.9%,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