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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池法規(EU Batteries Regulation)」於本(2023)年8月17日生效

2023-12-20


資料來源:歐盟執委會(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news/new-law-more-sustainable-circular-and-safe-batteries-enters-force-2023-08-17_en)


日期:2023/12/20


歐盟執委會2020年12月10日提出「歐盟電池法規」(EU Batteries Regulation)修法,以取代歐盟原電池指令,該法規於2023年7月12日通過,同年8月17日生效。


新的電池法規將確保未來電池具有低碳足跡,使用最少的有害物質,需要更少的來自非歐盟國家的原材料,並且在歐洲得到高度收集、再利用和回收。 這將支持向循環經濟轉型,增強原材料和能源供應安全,並增強歐盟的戰略自主權。根據「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的循環目標,「電池法規」是歐洲第一部採用全生命週期方法的立法,其中採購、製造、使用和回收均在單一法規中規範。該法規分為14章節、96條條文,重點如次:



(一) 為強化歐盟電池產業之永續性及競爭力,將對進入歐盟市場之所有電池,包括工業、汽車、電動車用及可攜式電池提出強制性要求,包括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特別是汞與鎘)、碳足跡規則、最低回收材料含量(鈷、鉛、鋰、鎳等),以及有關效能、耐用性、可更換與拆卸性、標示、盡職調查、符合性評估、收集與回收目標、報廢管理等。


(二) 新電池分類


根據其用途和設計定義電池類別,包括:可攜式電池、輕型運輸工具 (LMT) 電池、啟動照明和點火 (SLI) 電池、工業電池及電動車 (EV) 電池等。另外,作為最終使用的電池芯(battery cells)或電池模組應視同為電池,並適用於最相似電池類別的要求。


(三) 有害物質限制


電池法規附件1列出於電池中限制使用之物質,包括汞、鎘、鉛之限制條件。倘出現對於人類健康或環境無法適當控制且不可接受的風險,且需要在歐盟範圍內解決時,執委會可以透過授權法案修訂本附件1。附件1的規定可能會與 REACH 法規下的化學品限制重疊。


(四) 電池CE符合性評估(conformity assessment)


所有電池,無論是在產品中使用還是單獨供應,都需要根據本法規進行 CE 標記,不同電池類別對應不同CE符合性評定規定。CE 符合性評估與CE 標誌將於 2024 年 8 月 18 日開始適用。


(五) 標籤和資訊要求


到 2026 年所有電池都應標有一般資訊,及對應不同電池類別之標示符號,如可充電可攜式電池、LMT 電池和 SLI 電池應貼上註明充電容量的標籤;含有最低鎘或鉛重金屬含量的電池應標示符號等。到 2027 年所有電池應標有二維碼,以便存取。


(六) 電池碳足跡


為減輕電池對氣候變遷的影響,《電池法規》對於容量大於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LMT電池和電動車電池,要求附有碳足跡聲明(最終要以二維碼存取)。 該聲明應針對每個製造廠的每種電池型號製訂。 碳足跡的計算和驗證方法將由授權法案規定,但已在《電池法規》附件2中列出基本要素。


(七) 電池護照


自2027年2月18日起工業電池(容量超過2kWh)、電動車電池和LMT電池(例如電動自行車電池)均需有個別的電池護照。該電子記錄應包括有關電池的一般資訊(例如,電池製造商的指示和電池製造工廠的地理位置)和電池的數據表。其目的係為所有利害關係人提高供應鏈和價值鏈的透明度,並協助交換有關每個電池樣品的資訊。 電子護照需可透過電池上的二維碼來存取。


(八) 電池的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一般用途可攜式電池(不包括連結電池)、可充電工業電池和LMT電池應符合《電池法規》附件中規定的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參數,電動車電池僅需附有告知參數值的文件。至2030年底,執委員會應考慮採取措施逐步淘汰一般使用不可充電便攜式電池或製訂環保設計要求。


(九) 產品中電池的可拆卸性和可更換性


2027 年2月18日起在市場上投放包含可攜式電池產品的運營商,應確保這些產品「易於拆卸」(即不需要專用工具,除非免費提供),並且可由最終用戶在使用期間隨時更換。針對LMT電池及LMT電池中的電池芯,營運商應確保獨立專業人員可以隨時輕鬆拆卸和更換。


(十) 電池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政策


將電池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大型運營商有義務制定有關負責任的原材料採購、加工和貿易的電池盡職調查政策,並由指定機構進行驗證並定期進行審核。盡職調查政策應涵蓋《電池法規》附件10中列出的原材料以及相關的社會和環境風險類別。盡職調查義務將於 2025 年 8 月 18 日開始適用,要求大型運營商應:採用電池盡職調查政策、建立強大管理體系(以支援盡職調查政策)、識別和評估上游供應鏈的風險、設計並落實回應已識別風險的策略,並要求對盡職調查政策及其在管理系統中的實施方式,進行第三方驗證(由指定機構執行)。


(十一) 電池廢棄物管理


原有電池指令中已經存在電池生產商的延伸責任和註冊義務。生產者延伸責任係指首先在會員國市場上提供電池的業者負責該會員國電池的報廢收集和處理。《電池法規》規定在會員國層級建立生產者註冊規定,並訂定收集率和回收效率的新目標。新法規中生產者延伸責任和註冊要求將於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



(十二) 從電池廢料中回收關鍵原料


為促進關鍵原料的回收,以減少歐盟對此類材料的依賴。電池法規規定一些工業電池、電動車電池、SLI 電池和 LMT 電池應附有文件說明其鈷、鉛、鋰、鎳回收含量(於2027年12月31日起實施),並遵守鈷、鉛、鋰和鎳的強制性回收含量目標。



(十三) 除部分條文及章節另訂實施日期外,《電池法規》將於2024年2月18日實施,將於2025年8月18日取代原「電池指令2006/6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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