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6
資料來源:越南反傾銷網站,2020年2月24日
越南工商部貿易防衛局黎局長兆勇(Le Trieu Dung)於2020年2月21日回復媒體VnExpress表示,美國雖於2020年2月10日將越南從「開發中國家」清單上除名,但此事對越南經濟“並無太大影響”。
依照美國的新標準,視為發展中國家的條件之一為貿易總金額要低於全球貿易總金額之0.5%。據WTO統計資料,越南2018年進出口總金額分別為2,355億美元及2,426美元,分別占全球進出口總金額之1.19%及1.3%,均高於0.5%。
在反補貼調查部分,據WTO規定,如果補貼幅度低於貨品價格的1%,須終止反補貼調查。然而,對於發展中的國家,該終止調查之補貼幅度為2%以下。
而迄今美國已對越南展開7項反補貼調查,美國認定越南有補貼,而且補貼幅度均在2%以上。
從長遠來看,美國對越南進行反補貼調查件數增加,如果補貼幅度經調查低於2%時,越南將因此受惠。但由於越南已被排除在發展中國家名單外,越南將很有可能仍遭課徵補貼稅。
工商部表示,越南雖不在美國的「發展中國家」名單內,但在世界貿易組織(WTO)內仍享有發展中國家的待遇。
最惠國待遇(MFN)是WTO的國際貿易最基本的原則,係指任一會員國必需對其他所有WTO成員國給予相同的待遇,而不區分發展國家、發展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
此外,已開發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更為優惠的待遇,其中最大優惠為“適用普惠制(GSP)之優惠”,若其出口額被認定為數量有限或微量補貼,可免遭已開發國家對發展中及低度開發國家課徵反補貼稅及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