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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法人稅


                            1、課稅範圍:法人稅之繳納義務人為韓國國內法人,如屬外國法人,

                                則僅就其在韓國國內所獲之所得負有繳納義務。

                            2、徵收對象:徵收對象之法人,各事業年度之所得及結算所得,但非

                                營利性之國內法人及外國法人不徵收結算所得。

                            3、繳納地點:外國法人之法人稅繳納地點為韓國國內營業場所之所在


                                地,在韓國國內無營業場所時,則以不動產權利轉讓所得及山林所

                                得等資產所在地為其納稅地,具有2個以上之營業場所者,則以主

                                營業場所之所在地為納稅地。

                            4、納稅標準:外國法人各事業年度所得之法人稅,係以該年度總所得

                                扣除各項法定支出項目後,所算出之淨利作為課稅標準金額,並乘


                                以稅率後算出當年度繳納稅額,課稅標準金額在2億韓元以下之稅

                                率為10%,超出2億韓元以上200億韓元以下之繳納稅額為超出2億韓

                                元金額乘以20%加2,000萬韓元,超出200億韓元以上3,000億韓元以

                                下之繳納稅額為超出200億韓元金額乘以22%加39.8億韓元,超出

                                3,000億韓元之繳納稅額為超出3,000億韓元乘以25%加655億8,000萬


                                韓元。

                    (二)個人所得稅

                                依據韓國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人在韓國執行業務之薪津及其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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