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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分類                                        投資條件

                  業


                  「企業城市開發特別法」第2-2條之入 製造業: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

                  駐企業                                         物流業:投資500萬美元以上

                                                              研發:投資200萬美元以上

                  「企業城市開發特別法」第2-2條之企 投資金額為3,000萬美元以上,或外資投

                  業城市開發商                                      資比例50%以上且開發總費用為5億美


                                                              元以上者

                  「經濟自由區指定及營運特別法」第10 製造業: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

                  條之其他稅收減免不可避免之事業                             物流業:投資500萬美元以上




                            3、地方稅(購置稅及財產稅)減免:外國投資企業為經營租稅減免業

                                而取得、擁有財產之購置稅及財產稅,自開始營業日起3至5年期

                                間,減免財產應繳稅額乘以外商投資比例之100%,其後2年減免

                                50%。


                            4、關稅減免:取得新發行股票且申報為外國投資企業者,為直接用於

                                減免法人稅或所得稅之業務而引進之資本財,如符合「稅收特例限

                                制法」相關規定者可免除進口關稅。

                    (二)現金補貼:外資持股比率超過30%以上之外商投資,如符合相關條件

                            (技術移轉及創造就業等),可向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提交投資計畫書


                            並申請現金補貼,該部在與企劃財政部及相關地方政府協商後,經外商

                            投資實務委員會審查及表決,決定是否提供現金補貼。

                    (三)國、公有土地租金減免:

                            1、減免對象:外人投資專用區之工業區型投資專用區內國有土地。

                            2、減免條件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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