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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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分類 投資條件
業
「企業城市開發特別法」第2-2條之入 製造業: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
駐企業 物流業:投資500萬美元以上
研發:投資200萬美元以上
「企業城市開發特別法」第2-2條之企 投資金額為3,000萬美元以上,或外資投
業城市開發商 資比例50%以上且開發總費用為5億美
元以上者
「經濟自由區指定及營運特別法」第10 製造業: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
條之其他稅收減免不可避免之事業 物流業:投資500萬美元以上
3、地方稅(購置稅及財產稅)減免:外國投資企業為經營租稅減免業
而取得、擁有財產之購置稅及財產稅,自開始營業日起3至5年期
間,減免財產應繳稅額乘以外商投資比例之100%,其後2年減免
50%。
4、關稅減免:取得新發行股票且申報為外國投資企業者,為直接用於
減免法人稅或所得稅之業務而引進之資本財,如符合「稅收特例限
制法」相關規定者可免除進口關稅。
(二)現金補貼:外資持股比率超過30%以上之外商投資,如符合相關條件
(技術移轉及創造就業等),可向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提交投資計畫書
並申請現金補貼,該部在與企劃財政部及相關地方政府協商後,經外商
投資實務委員會審查及表決,決定是否提供現金補貼。
(三)國、公有土地租金減免:
1、減免對象:外人投資專用區之工業區型投資專用區內國有土地。
2、減免條件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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