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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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環       境






                                B.  國防相關產業,如槍枝、彈藥及致命武器之製造、維修、儲存及

                                    銷售。

                                C.  實收資本額為20萬美元之菲國微中小型企業。


                                D.  上述條件的例外狀況為,倘具有科技部認可之先進技術,或大部

                                    分員工為菲籍,且菲籍員工15人以上之微中小型公司或新創公

                                    司,外國企業投資之公司實收資本額要求為10萬美元。

                              (2)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協調委員會(IIPCC),由菲國貿工部長擔任


                                    主席,財政部長或次長擔任副主席,成員包括國家經濟發展部

                                    (NEDA)、投資署(BOI)、菲國經濟特區管理署(PEZA)、外

                                    交部多邊暨國際經濟事務次長辦公室、資訊暨通訊科技部、高等

                                    教育委員會及技職教育發展署等機關。該委員會將負責制定中長

                                    期促進外國投資計畫(FIPMP)、審查外資對軍事、網路基礎設施


                                    和其他可能威脅國家安全之投資、協助地方政府吸引外國投資以

                                    及解決外國企業在地經營問題。

                              (3)有關IIPCC制定之FIPMP,應與「國家稅收法(NIRC)」第13章中

                                    所規範之策略投資優先計畫相符,IIPCC應設立網站及資料庫說

                                    明有關FIPMP詳細資訊,包括申請程序、聯繫窗口、相關法令規


                                    定推行時間期程表以及有意與外國投資者合作之本土企業名單。

                                    當外國投資人尋求當地合作夥伴、供應商或其他商業夥伴時,

                                    IIPCC應協助向當地商會、產業公協會或是個人合作夥伴優先諮

                                    詢。

                              (4)適用本法並享有財務獎勵措施之已註冊外國企業,應制定並執行


                                    技術移轉發展計畫,確保相關技術可移轉菲國。

                              (5)從事促進外國投資業務之公務人員或雇員,應秉持最高標準之公

                                    共服務精神及誠信原則並遵守相關規範,倘有違背「反貪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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