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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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投資環境簡介






                           及,菲國國會爰制訂「外國投資法(Foreign Investment Act)」,並成為共

                           和國第7042號法(即外國投資法),且自1991年7月1日生效。該法於1996

                           年3月28日以共和國第8179號法修正。


                                該條例主要重點為允許外資自由進入菲國,並廢止1987年綜合投資法

                           之第2章;但以負面表列方式,限制外人投資股權,除了投資負面表列之

                           行業外,其他行業皆開放予外國人經營。該條例主要特點:

                           1、外銷企業之所有權完全不予限制。

                           2、負面表列以外之行業,外國資本可自由進入。


                                杜特地總統2022年3月2日簽署共和國第11647號法  (RA 11647),總

                           統府於3月4日公布,並於公布後15日生效。該法係修訂1991年之共和國

                           第7042號法。該法取消一些對外國投資之限制,盼吸引更多外國企業在

                           當地開展業務或投資,從而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促進技術移轉並提升菲


                           國產業水準,加速經濟從疫情中復甦。該法內容重點如下:

                           1、僅限菲人投資之行業為:

                              (1)依據菲國憲法或其他特別法規範僅限菲人投資之項目。

                              (2)國防相關產業如槍枝、彈藥及致命武器之製造、維修、儲存及銷

                                    售。


                              (3)實收資本額為20萬美元之菲國微中小型企業。

                              (4)上述條件的例外狀況為,倘具有科技部認可之先進技術,或大部

                                    分員工為菲籍,且菲籍員工15人以上之微中小型公司或新創公

                                    司,外國企業投資之公司實收資本額要求為10萬美元。

                           2、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協調委員會(IIPCC),由菲國貿工部長擔任主


                                席,財政部長或次長擔任副主席,成員包括國家經濟發展 部

                                (NEDA)、投資署(BOI)、菲國經濟特區管理署(PEZA)、外交部

                                多邊暨國際經濟事務次長辦公室、資訊暨通訊科技部、高等教育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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