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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會及技職教育發展署等機關。該委員會將負責制定促進外國投資計

                                畫、審查外資對軍事、網路基礎設施和其他可能威脅國家安全之投

                                資、協助地方政府吸引外國投資以及解決外國企業在地經營問題。


                           3、適用本法並享有財務獎勵措施之已註冊外國企業,應制定並執行技

                                術移轉發展計畫,確保相關技術可移轉菲國。

                                有關負面表列部分,第1次「一般外國投資負面表列」(Regular

                           Foreign Investment Negative List, RFINL)於1996年10月23日到期後,每兩


                           年修訂及公布一次,現行為2018年第65號總統令所公布的第11次「一般外

                           國投資負面表列」。負面表列分為表A及表B如下:

                           表A─受限於憲法或特別法

                           ◎完全禁止外國股權

                              ■     大眾傳播(錄音除外)


                              ■     從事之職業(practice of professions):藥學、放射及X光科技、犯

                                    罪學、林業及船舶甲板及發動機組專業人員。

                              ■     未達實收資本額250萬美元之零售業

                              ■     合作社

                              ■     民營保全公司


                              ■     小型礦業

                              ■     群島海域、領海、專屬經濟區等海洋資源利用及河流、湖泊、海

                                    灣、潟湖自然資源小規模利用

                              ■     鬥雞場經營及管理

                              ■     核子武器之製造、修理、儲藏及經銷


                              ■     生物學、化學、放射學方面武器之製造、修理、儲藏及經銷

                              ■     煙火或煙火引燃物之製造

                           ◎可有25%之外國股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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