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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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修設備、軍事通訊設備、夜視設備、雷達裝置、零件及附件、軍

                                    火訓練裝置)

                              ■     危險藥品之製造及經銷

                              ■     三溫暖、蒸氣澡堂、按摩院及相關活動


                              ■     所有形式之賭博;惟與菲律賓娛樂賭博公司(PAGCOR)簽訂投

                                    資契約且取得菲律賓經濟區管理署許可者除外

                              ■     實收資本額低於20萬美元之內銷事業

                              ■     「科技部」認證之高科技或僱用50位以上之直接勞工且實收資本


                                    額低於10萬美元之內銷事業

                    (三)菲律賓第148號行政命令(EO148)

                                菲律賓政府為加強對外招商引資,並改善因國內供應鏈薄弱導致不受

                           外商青睞之情形,於2013年11月26日頒布第148號行政命令(EO148)、


                           2019年11月30日頒布該行政命令之施行細則,重點略以,凡在菲律賓經濟

                           特區管理署( PEZA )、 Subic Bay Metropolitan Authority 、 Clark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 Zamboanga City Special Economic Zone

                           Authority、Cagayan Economic Zone Authority、Authority of the Freeport of

                           Bataan及Aurora Pacific Economic Zone Authority等經濟特區或自由港區登


                           記之企業,業者自國外進口原物料至菲國加工生產貨品,可適用東協貨

                           品貿易協定(ATIGA)原產地規定(例如:稅則號列前6碼改變、特定加

                           工製程、實質轉型等),並可適用ATIGA享有原物料進口優惠關稅。

                                在EO148施行細則生效之前,菲國係依照EO214規定,對於符合東協

                           自由貿易區共同有效優惠關稅方案協議(AFTA-CEPT)所規定之含有東


                           協國家產製成分比率[東協區域價值含量(RVC)]達到40%者,始提供進

                           口原物料之優惠關稅待遇。菲國貿工部提供之案例,以輪胎業為例,A公

                           司自日本以5%稅率進口橡膠(稅則號列4008.21)至菲國經濟特區加工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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