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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員,並且沒有任何遣散費:

                           1、蓄意犯罪或作出對雇主不誠實的行為

                           2、由於故意或疏忽造成雇主受到損害


                           3、違反雇主的工作規則,規例或合法要求並且收到書面警告(嚴重情

                                況不需要這種警告)

                           4、沒有合理的理由,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

                           5、判定入獄服刑

                                倘沒有法律規定的有效理由而終止僱用,雇員有權獲得遣散費。


                                如果雇主搬遷至其營業地點而且影響到雇員的正常生活,雇主必須在

                           搬遷前至少30天通知雇員,如未按規定時間通知,雇主必須支付雇員30

                           天工資。如果雇員拒絕在新地點工作,雇員有權終止僱用合約,並有權

                           獲得勞動保護法規定之遣散費。由於工作單位,生產過程和分銷服務的


                           精簡,引入新機械或技術等原因而減少雇員人數,雇主必須在終止僱用

                           前60天通知勞工督察員和雇員,如未按規定時間通知,雇主必須支付雇

                           員60天工資。被終止僱用的雇員有權獲得規定遣散費。如果被終止僱用

                           的雇員連續服務6年多以上,有權獲得額外特別遣散費,從第7年起每增

                           加1年將增加相當於15天工資數額的遣散費。特別遣散費總金額不能超過


                           相當於1年的工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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