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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一)申請人資格

                           1、持非移民簽證至少3年;


                           2、外國人達40歲以上者,應有以下背景調查事項:

                              (1)以指紋檢查是否有犯罪紀錄

                              (2)犯罪紀錄證明

                              (3)是為移民局限制入境者


                              (4)是否有國際刑警組織之逮捕證

                           3、應出示收入、資產、智識、專業能力相關資訊,以及外國人與泰籍

                                人士之家庭狀況;

                           4、有泰文聽說能力。

                    (二)申請類型有投資、工作、人道主義因素、專家及特殊情形,各項申請資格


                           如下:

                           1、投資

                              (1)投資額至少1,000萬泰銖,並且須有泰國商業銀行出具之資金匯入

                                    證明;及

                              (2)任何對國內經濟有利之投資:有限公司或大眾有限公司、政府或


                                    國有企業債券、證券市場。

                           2、工作

                              (1)必須為管理級別職位,即在泰國註冊之公司董事長或董事,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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