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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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外國人要進入緬甸,必須依其來訪目的申請適當簽證(觀光或商務)。


                       外國人要申請商務簽證必須有緬甸相關單位出具之信函(sponsor letter),最多

                  可停留10週;6個月或1年多次商務簽證只限已在緬甸設有公司者。

                       緬甸勞工、移民暨人口部自2013年2月1日起,對適用的國家(包括臺灣)在仰

                  光、曼德勒及內比都國際機場開放落地簽證,包括商務簽證、研討會/會議/研究簽

                  證、過境簽證、船員簽證及旅遊簽證。有關落地簽證的所需文件,請參閱:http://


                  www.mip.gov.mm/portfolio/the-required-terms-and-conditions-for-visa-on-arrival/。緬

                  甸發給我國人之單次觀光簽證可停留28天;緬甸雖給予我國人商務落地簽證但須備

                  緬方邀請函等證件,為免落地後仍因證件不齊被拒絕入境(原機遣返),建議出發

                  前先辦妥適當簽證。有關申請緬甸簽證的詳細資訊,請參考網址:https://evisa.moi

                  p.gov.mm/。另外,緬甸勞動、移民暨人口部於2016年12月1日公布新的簽證費用,


                  請參考附錄五。

                       外國人抵緬甸後,倘需較長時間停留,宜向緬甸勞工、移民暨人口部申請「外

                  國人登記證」(foreigner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RC)。

                       緬甸為吸引外國技術人員,給予該類人員可於入境後申請居留許可(效期可分

                  6個月或1年),到期後可再次申請延期。緬甸投資暨公司管理局(DICA)於2020年


                  7月31日發布公告(網址:https://www.dica.gov.mm/en/news/announcement-online-ap

                  plication-visa-extension),自2020年8月1日起採用申請延簽推薦函的線上系統,對

                  於已在DICA合法登記之企業(含未經緬甸投資委員會許可之公司)的外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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