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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五、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一)緬甸經濟特區法

                                緬甸另於2014年1月23日簽署頒布緬甸經濟特區法(Special Economic


                           Zone Law)。其中規定投資者可在經濟特區長期租賃土地,首期為50年,

                           期滿後可准許延期25年,共75年的期限。

                                該法共分為18個章節,分為:(1)名稱、相關事項與釋義;(2)目


                           的;(3)成立中央機構和其責任;(4)成立中央工作組和其責任;(5)

                           成立管理委員會和其責任;(6)建立經濟特區;(7)有關免稅區和提升

                           業務區的規定;(8)投資專案、投資者的責任和豁免權;(9)投資建設

                           項目、投資建設者的責任和豁免權;(10)對投資建設者和投資者給予進

                           口稅免稅和減稅;(11)解決爭端;(12)從成本中扣除繳納投資法規及程


                           序的稅務;(13)管理銀行及金融事宜和保險業務;(14)海關管理和檢

                           查商品;(15)檢疫和疫情防控隔離;(16)勞工事宜;(17)使用土地;

                           (18)總則。

                                根據「緬甸經濟特區法」第8章規定給予投資者下列租稅收減免優

                           惠:


                               稅賦種類            自由區(Free Zone)-             推廣區(Promotion Zone)

                                                    以出口為導向

                             企業所得稅             自營運開始前7年免稅                   自營運開始前5年免稅


                                               第2個5年期間,減免   第2個5年期間,減免
                                                 50%所得稅                       50%所得稅


                                               第3個5年期間,若將獲   第3個5年期間,若將獲

                                                 益一年內進行再投資,                   益一年內進行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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