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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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3、對緬甸以外的工廠提供回收管理服務者;

                           4、影響神經傳導的物質及麻醉藥劑之生產與加工;


                           5、輸入或生產影響公共衛生及環境之毒性化學物、農業用除蟲劑、殺
                                蟲劑及其他使用國際規範或世界衛生組織禁止之化學物質;


                           6、利用國外進口的工業廢棄物之產業;

                           7、生產、加工可能破壞臭氧層之禁止物質;

                           8、生產、加工並販賣以石棉製造之物品,及

                           9、危害人類健康及環境之汙染物質的生產與加工。


                           ●  第7條明列經審核後可進駐該經濟特區之項目,包括貿易、房地產開

                               發、工程與設計、倉儲業務與物流服務、研發服務、電腦軟體服務、

                               資訊驅動服務、批發及零售服務、金融服務、專業服務、租賃服務、

                               營建相關服務、教育服務、環境保護服務、醫療與健康服務、觀光相


                               關事業、休憩娛樂事業、文化與運動服務以及運輸服務或附加於各種

                               運輸模式的服務。

                           ●  該特區之投資申請必須直接提交至「迪拉瓦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the Thilawa Special Economic Zone)」,並

                               由該委員會於30日內對申請案作出核駁決定。


                           ●  由於「迪拉瓦經濟特區」投資許可規則已明列准許投資活動包括貿

                               易、批發及零售服務等,外資企業若擬從事相關項目者,似可優先考

                               量迪拉瓦經濟特區,並向該特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為保護外資並推動更多的外資進入緬甸,2013年7月緬甸加入了旨在保護

                           外國投資者利益的「紐約公約」,成為第149個締約國。緬甸加入該公約


                           將保證任何外國仲裁裁決自動在緬甸獲得承認,標誌著緬甸法治化邁出

                           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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