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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一)製造業執照

                           1、1975年工業協調法

                                     依據1975年工業協調法(Industrial Coordination Act,簡稱ICA)

                                規定,凡從事製造業的公司,其股本總額達250萬馬幣(含)以上,


                                或全職員工達75人(含)以上者,均須向「國際貿易及工業部」(簡

                                稱貿工部,MITI)申請工廠執照(實際則交由其轄下之「投資發展

                                局(簡稱MIDA)」審核、辦理)。

                              (1) 依本工業協調法,有關定義如下:

                                A.  「製造業活動」,是指因使用、銷售、運輸、交送或處置之目的,


                                    而對任何物品或物質實施製作、變更、混合、裝飾、潤飾或其他

                                    處理或採用之活動,包括零組件之裝配及船舶之修理,但不包括

                                    與一般零售或批發交易有關之任何活動在內。

                                B.  「股本總額」,是指公司實收資本、儲備金、股本溢價餘額,以及

                                    損益分配帳餘額的總和。


                                C.  「全職員工」,是指在公司內每天至少工作6小時,每個月至少工

                                    作20天,且有支薪的所有員工。

                              (2) 核准指南

                                    由於馬國工業快速成長,對勞力需求增高,導致人力市場緊縮,

                                    因之投資案的投資金額與員工比率若低於每人5萬5,000馬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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