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馬來西亞
P. 37

投資法規及程序






                              (2) 國內產量不足或因可享東協共同有效關稅(5%或更低),致其進

                                    口量增加者,內銷比率可提高至80%。

                    (三)股權持有之相關保證


                                股權參與已獲核准的公司,將不須於任何時候重整其股權結構,但公

                           司須繼續遵守其原本獲准之條件,並保有其投資案原本特色。

                    (四)投資保障協定

                                投資保障協定可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下列各項保障:

                           1、保障不收歸國有及徵用。


                           2、被收歸國有或徵用時,確保迅速及足夠之補償。

                           3、利潤、資本及其他收入可自由移轉。

                           4、依解決投資爭端公約(馬國自1966年加入會員)之規定處理投資紛

                                爭。


                                     馬來西亞對於外國投資給予最惠國待遇,但並未給予國民待遇。

                                國際貿易暨工業部對於馬國境內經核准之各項投資案,依個別之投資

                                保證協定核發保證書(letter of coverage)。

                              (1) 與馬來西亞簽訂投資保證協定集團

                                    *東協(ASEAN)


                                    *伊斯蘭教國家組織(OIC)


























                                                                                                  29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