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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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3、勞力密集產業之資本財投資誘因實施方式

                              (1) 法規依據:2019年第45號政府條例第29A條、財政部2020年第16

                                    號部長令。


                              (2) 適用條件:符合2019年第45號總統令第29A條所指之勞力密集產

                                    業,包含食品加工、紡織及成衣、皮革、製鞋、造紙、橡塑膠加

                                    工、金屬加工(釘子、螺絲、螺帽)、電線、3C及家電產品、水

                                    五金、農用機械、家具、飾品及玩具等45項產業(詳部長令附表


                                    A),如為印尼納稅人,且平均每年至少雇用300名本地勞工,則

                                    得享有本項租稅優惠,惟已享有其他租稅優惠如經濟特區稅捐減

                                    免、免稅期(tax holiday)及租稅抵減(tax allowance)等優惠者

                                    除外。

                              (3) 優惠內容:業者投資在主要營業活動所需之土地等固定資產,可


                                    作為投產後6年內企業所得稅抵減金額,固定資產成本之10%可抵

                                    減年度企業應稅所得(net income),6年累計共可抵減固定資產

                                    成本之60%。

                           4、人才培訓投資誘因實施方式

                              (1) 法規依據:2019年第45號政府條例第29B條、財政部2019年9月9


                                    日頒布實施第128號部長命令。

                              (2) 適用條件:

                                -  可列入抵減稅額計算之人才培訓費用包含:場地費用及其水電、

                                    燃料、維修等相關衍生費用,聘用講師及專家費用,教材費,提

                                    供參加者現金誘因(如講師費及學生獎學金),以及獎狀及證書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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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費。



                  4  財政部2019年第128號部長令第2條第(2)項第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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