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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印尼於2007年4月頒布新投資法(No. 25/2007),將1967年「外國投資法」

                  (Foreign Investment Law)及1968年之「本國投資法」(Domestic Investment Law)


                  合而為一,強調本國籍公司(所有人全為本國籍人士)與外資公司應享同等待遇,

                  並依據2015年第4號總統令於印尼投資部(Ministry of Investment/ BKPM)設立投

                  資一站式服務(PTSP),強調相關部會派駐投資部以加速廠商申辦投資相關事宜。

                       2018年3月份服務再次升級,印尼政府依據2017年第91號總統令,建立單一線

                  上申請(Online Single Submission Service, OSS)制度,投資者透過一個申請窗口


                  (SPBT)即可申辦,進一步簡化投資申請的相關流程。

                       外資公司必須至少有2位股東,可以都是外國人或綜合(即含外國人股東及印

                  尼人股東),也可以都是外國公司或綜合公司(即含外國公司及印尼本地公司)。凡

                  是外資公司必須至少由兩位股東或以上(自然人或法人皆可)並以股份有限公司

                  /Perseroan Terbatas/PT之形式設立。根據「2018年第6號BKPM主席命令」,設立一


                  般外資公司最低投資金額為100億印尼盾(約70萬美元),設立外資工廠最低投資金

                  額為150億印尼盾(約105萬美元)。外資公司初期核准之有效期間為商業性生產開

                  始(永久商業執照核准日)過後30年,期滿後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而若在該期

                  間當中公司進行投資擴展(增資)則其有效期間將自擴展核准日重新計算。至於債

                  務股本比率雖然在不同的行業別有所不同之限制,但主管機關基本原則為此比率不


                  得超過3:1,即公司債務不得超過投資金額之75%。

                       印尼政府訂定投資負面表列清單(Investment Negative List,簡稱DNI),規定

                  開放給國內外投資之領域行業。未列於該投資負面表列之行業即屬完全對外開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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