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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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資環境簡介






                                科技園區及經濟區等範圍外之社會及技術基礎設施結構系統及經濟

                                區所屬之專用區。


                            2、對於在經濟社會條件困難或特別困難地區之工業區,政府編列國家

                                預算及優惠信貸資金提供部分投資開發資金,以同步開發工業區範

                                圍內外之社會及技術基礎設施。

                            3、政府編列國家預算、優惠信貸資金及採取其他募集資金方式,提供

                                部分投資開發資金,以興建高科技園區及經濟區內之社會及科技基

                                礎設施。


                    (八)、特別投資優惠及特別投資協助(第20條)

                            1、政府應決定適用特別投資優惠及特別投資協助,以激勵開發若干對

                                經濟社會發展具重大效益之投資案。

                            2、適用本條第1項規定之特別投資優惠、特別投資協助之對象包括:


                              (1)自獲核發投資登記證明書或投資主張核准函日起3年內,到位資

                                    金達至少1兆越盾之創新中心、研發中心投資案,且投資總金額

                                    達3兆越盾之投資案(包括該投資案之擴增投資部分);依據總

                                    理決定成立之國家創新中心;

                              (2)投資資金達30兆越盾以上、自獲發投資登記證明書或投資主張


                                    核准函日起3年內到位資金達至少10兆越盾以上,且屬特別獎勵

                                    投資之行業及領域之投資案。

                            3、適用特別優惠之程度及期限依照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及土地法之

                                規定執行。

                            4、特別投資協助依照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形式執行。


                            5、本條規定之特別投資優惠、特別投資協助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1)本法生效前已獲發投資證明書、投資登記證明書、投資主張決

                                    定書之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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