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澳大利亞
P. 89

租稅及金融制度






                    (八)資本收益稅(Capital Gain Tax):

                                凡藉由處置已購製資產所獲之收益,應繳資本收益稅。為核定資本收


                           益稅,納稅人在某年度內之各種利潤與損失應按淨額計算。倘資本淨額

                           為利潤,則應將利潤計入納稅人之應稅收入。倘為虧損,則不能自應稅

                           收入中扣除,惟可將該虧損額移轉至下一年度,並計入該年之資本收益

                           或虧損之淨額。

                                在某資本被迫處置之情形下(如納稅人亡故),當資產之所有權發生


                           變化時,資本收益可以轉期。另在企業重組,而資產所有權未改變,或

                           在納稅人可要求得到之資產沒有改變之情形下,倘資產所有權變化,則

                           資本收益亦可轉期。凡淨資產未逾500萬澳元之小型企業處置活動企業資

                           產,並將所得資金購置新活動企業資產,其資本收益亦可轉期。

                    (九)扣繳稅(Withholding Tax)


                           1、股利(Dividend):

                              (1) 與澳簽訂互免所得稅協定國家之居民:

                                    -尚未課公司稅者課15%。

                                    -已課公司稅者課0%。

                              (2) 非簽約國-尚未課公司稅者課30%。


                                    -已課公司稅者課0%。

                           2、利息(Interest):課利息總額之10%。

                           3、權利金(Royalties):

                                -簽約國:10%。

                                -非簽約國:15%。














                                                                                                  79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