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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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投資環境簡介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外人投資辦公室(OIO)根據上述條件審核外人投資案件,如土地買賣,則必
                  須送交財政部及土地資訊部聯合審議,依據案件複雜度,審議時間不同。


                       外資公司在紐國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之程序相當簡單。公司設立和營業均依據

                  1955年及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申請設立之審核程序大都可於3

                  日內完成。紐西蘭專業法律及會計服務業發達,可提供有關公司稅制、工商業務和


                  投資高水準諮詢服務。大多數在紐國境內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選擇在紐國成立子

                  公司或分公司,通常係基於法律、稅務和商業之考量來決定。

                    (一)分公司(branch)

                                外資公司欲在紐設立分公司,須向紐國「公司登記處」(Registrar of

                           Companies)申請登記保留分公司之名稱,並須在開始營運之前10個工作


                           天提出申請,申請書中須載明分公司名稱、董事地址、在紐國主要營運

                           地址、海外母公司相關資料、授權在紐代表人之名址等。

                    (二)子公司(subsidiary)

                                外資公司在紐成立之子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股東或董事(可為同一

                           人),該股東或董事可為非居民身分。紐國對公司資本金額並未加以限


                           制。外資公司欲在紐設立子公司,須向紐國「公司登記處」申請登記保

                           留子公司之名稱,嗣後尚必須提交董事及股東之同意書、公司章程,並

                           提供每一位董事及股東之姓名及住址以及子公司之詳細資料等。

                    (三)財務報表

                                外資分公司每年必須向紐國政府提交兩份經簽證之財務報表,其中一


                           份涵蓋其全球營運狀況,另一份則涵蓋其在紐營運狀況。外資子公司每

                           年須向紐國政府提交一份經簽證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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