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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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四)賦稅及其他義務

                                外資公司在紐分公司在稅務上一般被視為紐國之「非居民」,子公司


                           在稅務上則被視為紐國之「居民」。外資公司對於其在紐分公司所造成損
                           失須負責任,但對於子公司之損失則不須負直接責任。任何年營收超過6


                           萬紐元之公司,均需向紐國稅務署申報商品服務稅之資料,公司法人於

                           成立時,亦需向稅捐單位申請稅則編號,以辦理日後報稅事宜,詳細資

                           料可參考紐國Inland Revenue之網站:www.ird.govt.nz。

                    (五)變更事項


                                外資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之文件如有任何需變更之事項,必須在規定

                           時間內(通常為10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紐國「公司登記處」。

                                紐西蘭公司修正法案(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16)對公司登記

                           予以強化管理。主要內容包括:(1)要求所有紐國註冊的公司及有限合


                           夥公司應有一名董事(director)或一般合夥人(general partner)居住在

                           紐西蘭或在一個指定的執法國家;(2)賦予公司註冊主管機關新的權

                           力,可更有效調查公司;(3)對造成公司或其債權人嚴重虧損的主管之

                           嚴重失職行為繩之以法;(4)配合購併法規(Takeovers Code),調整公司

                           法有關公司重整規定。前述第(1)點意味著,今後在紐國註冊公司的條


                           件將更加嚴格,尤其對海外投資者影響最大。

                                另紐西蘭政府於2014年7月實施單一的「紐國商業號碼(New Zealand

                           Business Number, NZBN)」制度,要求所有經常與企業接觸的政府機關,

                           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承認並使用NZBN。政府將推動立法工作,以確認該

                           制實施之期程,並將NZBN由原先僅適用於註冊公司,延伸至所有紐國的


                           企業體,包括單一貿易商、信託公司、合夥型態、國營企業及非營利機

                           構等。

                                新制將省去企業在面對不同的政府部門,繁瑣費時的資料更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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