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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5%,若公司營業活動在數州進行,則僅以其在南卡州
營業所得為課稅標的。南卡州提供公司所得稅記帳優惠,條件包括:
1、凡公司創造就業每年達10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可享有1,500至4,500
美元15年期限之所得稅記帳優惠。
2、凡公司選擇在南卡州設立總公司或分公司者,可享有辦公室租金成本
或大樓設計建築成本20%之所得稅記帳優惠,期限為5年。
3、凡公司選擇在指定之26個郡經濟開發區從事投資或擴廠,可享有投資
額5%之所得稅記帳優惠。
(二)銷售稅:7.46%(生產設備、修理用零件、生產物料、生產用電、包裝材
料、長途電話免稅),如投資金額超過3,500萬美元,則原料處理設備
(Material handling equipment)可予免稅。研發設備最高稅額以300美元
為限,航空器、汽車、機車、船舶、休閒用交通工具等,最高稅額以300
美元為限,惟屬個人財產項目者銷售稅應課稅額不得超過300美元。
(三)執照稅:每100萬美元實繳股本徵收1美元,再加年費15美元為應繳稅額。
(四)免稅獎勵措施:
1、無州財產稅
2、無地方所得稅
3、無庫存稅
4、對製造機械,工業動力或製成品的原材料不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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