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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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環境簡介
此為有力之證明文件,且多半美國陪審團認為沒有員工手冊之公司在員工
管理上有專橫及反覆之嫌。
(二)騷擾政策(Harassment Policies)
雇主須明文規定禁止任何騷擾,且提供適當申訴管道。雖然聯邦法
(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禁止因性別及種族而歧視或騷
擾員工,然而該法令僅適用於15人或以上之公司。另有些州法針對15人以
下之公司規定禁止侵略員工隱私、暴力、攻擊或持械攻擊。
(三)I-9表格(I-9 Compliance)
備有移民法則。美國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orm Act,
IRCA)規定所有雇主須於僱用新進員工3日內填寫I-9表格以查證員工之
合法性,該表格需存放至少3年或至員工離職後1年,應以較長之存放期為
據。
(四)軍事徵召復職權利法(Military Leave)
雇主應遵守1994年通過之軍事徵召員工復職權利法(Uniformed
Services Employment and Reemployment Rights Act, USERRA),美國勞工
部於2004年發布USERRA新規定,員工可控告不遵守法規之雇主。
(五)合理薪資分類表(Proper Pay Classification)
遵守公平勞工標準法(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明文規定員工
之薪資分類,近年來許多雇主因未清楚定義員工支薪類別,而被控訴未發
加班費。
肯州議會於2017年廢除區域性工資標準(Prevailing Wage)規定,該
州政府營建採購案,得標廠商支付營建工人之薪資,將不須以美國勞動部
發布之區域性工資標準做為最低薪資。廢除該法各有利弊,州政府營建工
程未來將可節省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但卻衝擊營建工人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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