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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州獨資與合夥事業所得稅4%(2%-6%)。
(二)州公司所得稅平均為5%(可課稅所得25,000美元內稅率為4%,再增加
25,000美元部分稅率為5%,再增加50,000美元部分稅率為6%,再增加
150,000美元部分稅率為7%,再增加250,000美元以上部分稅率為8.25%)。
(三)州銷售稅6%。
(四)州公司執照稅:肯州公司與當地員工僱用人數在1人以上之外資公司每
1,000美元須繳2.1美元執照稅,惟最低稅額為年30美元。設立於肯州之公
司,其公司在肯州營業所得在50萬美元以下者,其資本前35萬美元部分,
每1,000美元課徵0.7美元,超過35萬美元之資本,每1,000美元課徵2.1美
元。
(五)地方政府課徵之營業執照稅:肯州法律允許地方政府(郡、市)與學區就
其管轄地區內之公司、獨資與合夥事業之營業淨利課徵營業執照稅,其稅
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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