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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德州企業稅氣候指數(Business Tax Climate Index)排名全美第13。州政府針
對製造業的機器設備、污染防治相關設備、轉運貨品、用於加工、製造過程之電力
及個人所得等均不予課稅。其他相關租稅規定如下:
(一)州政府不課徵公司或個人所得稅(但仍需繳聯邦所得稅)。
(二)企業營業稅(Corporations Franchises):在德州營業的企業均須繳納企業
營業稅。每年5月15日申報,企業可自由選擇稅基計算方式,如總收入的
70%或總收入減去總銷售成本或總收入減去總薪資支出(以36萬美元為上
限)或總收入減去100萬美元。2018年的起徵點為總收入113萬美元,
2,000萬以下可採簡易申報,稅率0.331%。2,000萬以上者,稅率0.375%
(零售及批發業)、0.75%(其他行業)。
(三)銷售稅:所有貨品與勞務的零售、租賃等均須繳納銷售稅。州銷售稅為
6.25%,郡、市地方政府及因應各種目地而設立的行政區得視需要課徵2%
以下的稅率,合計不超過8.25%。
(四)財產稅:州政府不課徵財產稅,地方政府課徵財產稅,收入作為教育、道
路修補、警察、消防等目的。財產的應稅價值係以市價計算。郡、市地
方政府及因應各種目地而設立的行政區所課徵的稅率均不同,平均徵收
約1,731美元。
(五)車輛燃料稅:柴油、汽油每加侖20美分,液化瓦斯的燃料稅於2015年9月
後已不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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