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瓜地馬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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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一)外國人投資法
1998年2月4日瓜國國會通過9-98法令,把全國原本分散在各法律中,
有關外人投資之規定彙編成為外人投資法,使瓜國可與其他拉丁美洲國家
一樣擁有一項外人投資法。該法律保證外國投資人享「國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成立單一投資服務窗口,廢除最低資本額
之要求,鼓勵外人來瓜投資。本法建立之一項基準(NORM)便利於雙
邊投資協議之諮商,並可利用9-98之法令作為對外國投資人之查核。另瓜
國國會於2007年7月25日通過34-2007法令,就外人投資法第3條加列外國
投資人擴及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任何與瓜地馬拉簽訂雙邊協議之國家,以
擴大適用範圍。
本法令主要內容如下:
1、外人投資和外國投資人之界定( DEFINITION ):外人投資
(FOREIGN INVESTMENT)其定義係指任何形式之投資,包括資
本移入瓜地馬拉並由外國投資人執行者。外國投資人之定義是指任何
外國個人或公司直接透過與瓜國國民個人或公司合夥之投資者。
2、完全平等(FULL PARITY):本條款建立對外國投資者之標準化待
遇。防止對於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有任何之歧視。不要求必須具有特
別條件及核准,且不規定國家出身,除非與瓜國憲法或國際法有所抵
觸,國際與本國投資者申請條件完全相同。可說本法令是以最惠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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