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瓜地馬拉
P. 28
瓜地馬拉投資環境簡介
遇對待所有國家。
3、參加(PARTICIPATION):除了憲法及少數部門法令規定外,外國投
資人被允許加入各種合法經濟活動,例如擔任股東或合夥人。
4、私人財產:依憲法第39條規定,承認外國投資人擁有財產權。
5、徵收(EXPROPRIATION):在國有化下之特別案件上,徵收是被允
許,其不僅符合憲法第40條,也合乎國際原則,同時也承認對此種特
別徵收案件必須給予適當之補償。
6、自由貿易(FREE TRADE):只要符合法令,允許自由進出口合法之
物品及服務。再者,它將不對外人投資增加額外執行條件,例如規定
必須技術移轉或創造任何特別就業人數。
7、外匯鬆綁(FOREIGN EXCHANGE ACCESS):只要有足夠外匯及合
乎一般貨幣法令,允許任何投資人自由以外匯進行交易及不受拘束權
利。
(二)外匯自由交易法
2000年12月19日第94-2000號法令,並於2001年5月1日生效。外幣自
由交易法之重點:外幣自由使用、持有、訂約、匯款、移轉、買賣及支
付;自由持有外幣帳戶及外幣存款;國內或國外銀行之金融仲介交易亦
同;貨幣基金委員會授權之銀行及金融機構可發行外幣之信貸證券或有價
證券。
(三)政府與民間聯盟法
2010年4月13日第16-2010號法令,並於同年8月26日生效。該法係由
政府提供國家土地及其他資源與民間共同投資開發,以促進基礎建設及鄉
鎮地方發展為主。
(四)「維持就業緊急法」
國會於2016年2月25日以臨時優先提案及國家緊急考量因素,以113票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