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哥斯大黎加
P. 51
勞 工
4、勞工得因下列理由辭職:
(1)雇主未按已訂薪資支薪
(2)危險之工作情況
(3)工作或非工作時間雇主或其代表人對勞工有身體、精神或名譽上
之損害行為。
(4)雇主損害勞工之工具。
5、雇主無正當原因辭退服務滿3個月之勞工或勞工自行辭職均應予以通
知,其通告期間分別如下:
工作期 通知期
3~6月 1週
6月~12月 15日
1年以上 1月
6、國家薪資委員會依據工資法決定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每年由政府按
物價上漲指數公布兩次,勞工每15日領薪一次,職員及國內勞工每月
領薪一次。
7、哥斯大黎加公司法規定公司之外籍員工不得超過全體員工之10%,其
薪資不得超過總薪資之15%,上述之百分比在5年內得增減10%,5年
後得經勞工部核准延期。如果各管理階層不超過兩個外籍員工則法律
允許公司總經理、處長、行政主管及經理,不受此百分比之限制。
(二)工會組織
民間工商業有工會組織者甚少,組織規模最大者為Limón港工會組
織,其次為國營事業單位,為電力公司及政府員工組織,如教師聯合
會。
民間企業包括加工出口區在內,並無工會組織,在加工區內設廠之公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