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哥斯大黎加
P. 55
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我國人入境簽證
2007年6月我國與哥斯大黎加中止外交關係後,哥國要求我國人入境哥國應事
先申請簽證,惟持有美、加、歐盟(申根)、韓、日紙本簽證且該等簽證於入境時
仍具有3個月以上效期者,則可免簽證入境,然而,因我國人前往以上各國均已免
簽、倘無特殊理由實難申請紙本簽證,爰實際上國人仍需申請哥國簽證。
為便利外籍人士前往哥斯大黎加從事觀光及商務活動,哥國政府2016年11月28
日公告包含臺灣在內的100個國家為免簽證入境哥國90天適用對象,並訂於2016年
12月13日生效實施,爰我國國人持3個月以上效期護照、預計停留期間每月至少100
美元之旅行財力證明、離境機票、交通工具或相關具體計畫,以及未受哥國政府入
境管制處分者,可以免簽證方式入境哥國,停留期間90天,不可延長。
二、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與手續
在哥國設立公司後,外國經營者或技術人員欲取得哥國居留簽證之相關手續如
下:
(一)備妥申請文件:
1、公司章程證明影本。
2、公司法人證明影本。
3、公司法人身分證明影本。
4、公司之收支證明。
5、公司之財務證明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