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哥斯大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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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附錄五 其他重要內容
一、我國與哥斯大黎加間有效協定
我國與哥國2007年斷交後,雙邊條約協定均已無效。
二、哥斯大黎加現行自由出口區法摘要
哥斯大黎加政府於1990年頒布第7210號法自由出口區法(Ley de Régimen de
Zonas Francas),鑒於該法對經濟成長帶來重大貢獻,為持續推動行政便捷化措
施,哥國政府於1994年、1998年、2010年、2018年、2019年、2020年6度修訂自由
區法(7467號法、7830號法、8794號法、9531號法、9689號法、9851號法),其中
主要內容於2010年已明列,以下摘譯重要條文供參。
第五章 受益人
第17條 自由區法受益廠商可分為以下幾種:
a)外銷加工工業:生產、加工、裝配以供外銷或再出口。
b)非生產性之出口商:只處理操作,再包裝,或再分配非傳統產品
以供外銷或再出口。
c)符合服務公司策略資格指數(IEES)之服務公司,惟銀行、金
融、保險業、專業服務業除外。
註:IEES=s*(100+g)*(W/I)^(1/150),IEES>101始可適用優
惠。
s: 是否列於策略活動清單,有=1,無=0。
g: 產業鏈重要性,預設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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