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哥斯大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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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d)廠商如因生產條件或產業特性限制而必須將廠房設立於加工出口
工業園區以外者,其固定資產投資應達200萬美元,並在符合相關
規定下,經外貿部報請財政部同意後亦可成為法定受惠對象。財
政部於收到外貿部通知15日未回應者,視為同意。加工出口園區
內之廠商,凡為勞工的取得、輸送原料之方便,及其他正當理
由,經外貿促進協會(PROCOMER)核准者,得在區外設立衛
星工廠,惟其在園區設立之工廠其產量必須大於區外之工廠,而
且須遵守加工區管理處的規定。此外,其所有原料、機器等產品
之進口及製成品出口皆必須以園區工廠最為交易地點。上述兩類
廠商之財務與海關報關作業若無法符合規定程序,則不得享受加
工出口區法之優惠。
e)本法第17條c)項規定之服務業亦得列為此項規定之受惠對象。
第六章 自由區法受益廠商之義務
第19條 自由區法之受益者有以下之義務:
a)為享有財政部所給予的免稅優惠,廠商應依加工區管理處規定之
簿記與登錄方式,紀錄公司貨品之交易與營運,並接受管理處會
計單位稽核。
b)將享受優惠條件進口貨品之使用方式及目的報告提供予有關機
構,並在相關單位認為需要之情形下,提供必要證明文件。
c) 將產品樣品免費提供或借予官方機構參加國際貿易展覽會展覽
用。
ch)與加工區管理處簽訂履行協議書。
d)隨時提供員工人數、投資金額及國內附加價值或其他協議書規定
之相關資料,俾依法享受加工出口區法之優惠。
g)遵照加工區法行政合同、本法之規定及與加工區管理處所訂之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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