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哥斯大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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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大黎加投資環境簡介
W: 年度員工報酬,以列報社會保險為準。
I: 新增固定資產投資,至少15萬美元。
ch)免稅區管理公司。
d)從事科學研究以改善哥國工業,工農業及外貿之技術水準之公司
或實體。
e)經營造船廠、乾船塢、浮船塢,以從事造船、修船及船舶保養之
公司。
f)符合本法第21-2條規定,無論從事內銷或外銷之製造、加工或組
裝廠商。
g)採礦業、探採碳氫化合物業、含衰退鈾之武器或軍需品產銷、以
及產銷任何武器之廠商均不得享受加工出口區法優惠;而發電業
除供廠商自用者外,一律排除受惠資格。
第18條 自由區法內之個人及公司已簽有行政許可者可從事下列行為:
a)引進、儲存、展示、包裝、拆裝、製造、加工、生產、裝配、安
裝、提煉、蒸餾、淨化、混合、改變及處理各種商品、產品原
料、配件、包裝材料、裝配及其他商品以供外銷或再出口者及其
他在本加工區法第22及24條所規定者;哥國法律所禁止進口,銷
售及製造之產品則不包含在內。
b)提供服務予加工區內之廠商及設籍在外國之個人及公司如:金
融、保險、船運、快遞業、文件處理、供應商、房屋租貸、維
護,及其他有助於加工區之發展者。
從事提供銀行或服務業者,應遵照哥國國家銀行系統之規定及現
行之法令。
c)通常為促成加工區之設立,運作所需之活動,只要不與哥國法律
牴觸,皆可自由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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