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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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觸犯本條規定者必需繳納前條所規定罰款之三倍。
第九十九條 區內公司董事及行政管理人員均須親自並共同負責,在10年內不得
參與任何自由貿易區之管理開發公司、投資公司或使用公司。
第 一百 條 任何違反第523/95號法規定所輸入或運出貨物者將視同走私。
第一百零一條 依照第九十七條規定,因嚴重違規而撤銷區內業者營業許可的裁
決將立刻執行,但受罰公司得上訴。
第十節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一百零二條 任何對第523/95號法及依該法訂定合約條文的解釋,將根據巴拉
圭共和國法律並由亞松森市地方法院裁決。
第一百零三條 除前條規定外,任何自由貿易區管理開發公司與區內公司、區內
公司間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將先經各方協商,及第三者協助調解,
如以本法不能解決,可按照合約中規定透過仲裁調解。本仲裁裁決的
執行職權為亞松森市地方法院所屬。
第一百零四條 根據第117/92號法第九條規定,委員會有權將任何可能與外國特
許權所有人發生的爭議,按照第944/82號法所通過的國際間及他國在
本國投資相關爭議解決條約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通告、公布並列入官方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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