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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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錄。如貨物不得在區內銷毀,改在關稅區域進行,所有費用將由申請人
負擔。
第七十四條 委員會經與海關總局協商,將訂立貨物銷毀所需的各項措施、程序
及管理方式。如貨物銷毀工作在區內進行,管理開發公司只在未遵循前
幾條規定的程序,或不遵從專家指示的情況下,必須負責因銷毀工作對
環境造成的傷害。
第五款 放棄
第七十五條 區內所有貨物及原料如有下述情況,均得視為放棄論:
一、如貨主逕向管理開發公司聲明,將其貨物放棄的意願;
二、當貨主積欠區內公司債務已到期,並超過三個月以上,且該
貨主在債權人處以債權人名義儲存貨物,如該債權人向管理開
發公司解釋並申請;
三、如區內公司積欠管理開發公司債務已到期,並超過三個月以
上,該公司之器材、設備、貨物及原料將視為放棄;
四、如經管理開發公司要求,但存貨人不願將腐朽或可能危及設
備或其他貨物之貨品撤出自由貿易區。
第七十六條 管理開發公司如有前條第三及第四二項情況時,將發布該等貨物放
棄的聲明,及通知該公司並做檢驗及清點。
第七十七條 如有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的情況時,申請人須為每一債務人呈報開發
管理公司一份宣誓聲明書,表明在其所屬地已有放棄貨物並對該此事負
責。
前述宣誓聲明書中必須包含:
一、聲請人姓名及地址;
二、債務人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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