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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1998 年烏拉圭第 16906 號法案通過之投資法( LEY DE INVERSIONES.
PROMOCION INDUSTRIAL):
烏拉圭投資法(主要部分條文摘譯如下內容)
第一條:促進和保護在該國領土上的外國人對國家的投資。
第二條:投資准入和待遇制度,外國投資者所作的與授予給國人投資相同的待遇。
第三條:投資將被允許而無需事先授權或註冊。
第四條:國家保證自由將資本和利潤以及其他與投資有關的款項,將以自由貨幣支
付及可兌換性。
第五條:為此目的理解投資本章中,以下資產的收購旨在整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
產:
A) 直接用於生產週期的個人財產。
B) 電子數據處理設備。
C) 固定的改進會影響到工業活動和農業的。
D) 無形資產,例如商標、專利、工業模型、特權、版權、關鍵價值授
權、商品名稱、勘探特許權、耕種、開採或開發資源自然。
E) 其他商品,程式,發明或創造融入技術創新並涉及轉讓技術,由行政
部門決定。
第十六條:倘因項目或具重要貢獻而展開的經濟活動,在地域分權過程係根據前條
規定,應給予的優惠不論在期限或金額上,將優於位於首都同等活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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