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烏拉圭
P. 34

烏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類似活動之待遇。同樣,可授予及免稅項目、稅項的期限和金額、特許

                              經營權等,需依據投資法第11條第3節規定,各別的投資金額達到5億烏


                              拉圭比索(計劃中規定的期限內)。該數字將由由國家統計局基於消費
                              之價格指數變動及營運狀況加以修訂。


                  第十八條:建立適當的加速機制,旨在促進公司地區性整合過程中的轉型。根據上

                              述制度,公司可以進口免關稅的商品。海關進口稅和附加費,具南方共

                              同市場成員國間符合原產地規定之貨品,的與生產停產的國家相同的經


                              濟命運或減少。所述豁免將遵守計劃受益人出口。將執行權的管理委託

                              給執行國創造並授予全部或部分豁免,本文依據以下條件:

                              A) 可以將優惠授予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停產或減少生產之產品,可

                                   透過工會機制向海關提出增加該項目產品或相關的其他衍生商品的

                                   生產及出口。


                              B) 行政權可授予,源於南方共同市場的會員國之部分或全部貨物,或

                                   具有同性質和相同目的地的商品之進口免稅或稅額。受益於這項豁

                                   免的廠商可在同一期間內,依據1998年1月1日實施的共同稅制增加

                                   貨物的進口數量。

                              C) 此制度的受益人必須提交生產性改善項目向委員會申請。並特別考


                                   慮到它所述建議,勞動力穩定及其他因素。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公司設立型態

                                外國人投資被視為本地人投資,其公司設立型態亦自無限制。


                                烏拉圭公司型態主要如下:

                           1、Sociedad Anónima(S.A.):即股份有限公司,另針對在加工出口區設

                                立公司為Sociedad Anonima de Zona Franca(SAZF)。




                    24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