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玻利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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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石油、天然氣、礦業、能源或運輸部門之具加值的活動;

                    (二)旅遊業、農業、工業或紡織部門具加值之活動,具有創新和人力資源開發

                           的潛力;

                    (三)促進發展及並減少社會經濟不平等之經濟活動;


                         另依據該法第22條規定,對玻利維亞國內投資者之特定獎勵將優先於對外國

                    投資者的獎勵,各相關部會將評估投資效益,定期評估投資是否仍符合獎勵的條

                    件,並向計劃及發展部提交評估報告。



                  五、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一)玻利維亞仲裁法(Ley N.817):依據該法第129條規定,所有玻利維亞投

                           資的爭議都必須在玻利維亞國內解決,不允許進行國際仲裁。

                    (二)2005年碳氫化合物法(Hydrocarbons Law):碳氫化合物有關的活動,並


                           規定投資於該產業的原則,旨在維護和促進玻利維亞現有和計劃中的投

                           資,以促進所有與石油及天然氣相關的活動。

                    (三)2011年電信法規定,外資對廣播公司的投資不得超過25%,並且不得將廣

                           播許可授予外國人。

                    (四)玻利維亞旅遊法(General Law on tourism Bolivia Te Espera):規範玻利


                           維亞總體旅遊政策和制度,並允許私人投資計畫。

                    (五)2013年公共企業法(Law on public enterprises):建立中央層級對公共企

                           業之監管制度,以對投資進行管理,並規範公共投資和公私夥伴關係(國

                           內及國外)。

                    (六)2014年礦業法,要求礦業公司須與國有礦業公司(Corporación Minera de


                           Bolivia)成立合資企業。

                    (七)2015年促進對碳氫化合物勘探和開發投資法(Law on the promotion of

                           investment in hydrocarbon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促進對油氣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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