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哥倫比亞
P. 94
哥倫比亞投資環境簡介
(十)勞工應支所得稅:
雇員薪資中可扣除25%免稅額,惟以240個稅值單位UVT為上限
(註:2021年每單位UVT為3萬6,308披索),剩餘之75%再依比例付稅。
另因每月月薪不超過95個UVT則無須繳稅。
(十一)終止勞動契約:
1、約滿離職,仍應於約滿前1個月通知勞工(preaviso),否則應給予1個
月薪資之賠償金。
2、解僱:倘有法定正當理由,不需賠償,否則應賠償合約未到期部分
之薪資。
(1)所有工作契約內容均應包含契約約定無法履行時之解決方法,即
該負責的一方應盡賠償的義務,賠償的範圍涵蓋停職之補償金及
所面臨的損失。
(2)雇主在無正當理由下,片面終止工作契約,或勞方在法律許可範
圍內有正當理由片面終止該契約時,雇主應給予勞方下述範圍之
賠償:
A. 定期契約:雇主應賠償履約未滿期部分之薪資,倘係依約定工作
所需時間訂有契約期限時,賠償金額不得少於15天之薪水。
B. 永久(不定期)契約:
(A)勞方服務年資未超過一年以上時,應償付30天之薪水。
(B)倘勞方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賠償金計算如下:
第一年為30天之基本薪,其後各年為20天之基本薪。
(3)辭職:雇主須付予離職金、按比例折算年中或年終加發獎金、應
休假天數之薪資。
(十二)退休:
1、退休金:勞方在同一家資本額為80萬或80萬哥幣以上之公司連續或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