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哥倫比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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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間斷工作,無論是在本法律生效之前後,男性年滿62歲,女性滿57
歲,工作達1,300個星期,始得領取月退休俸,原則上每月不得少於
最低工資。此項退休金由退休基金帳戶支付,而非由雇主支付。
2、勞方工作滿20年而未達上述年齡前自願或被迫退休時,享有退休之
權,惟退休須等屆齡始能獲得退休俸。
3、在勞方為同一雇主工作或其分公司或子公司連續或間斷服務滿10年
以上,15年以下,卻無正當理由而遭解僱時,無論是在本法令生效之
前後,如勞方未加入勞工社會保險局,無論因社會保險局未能承擔勞
工老年之風險,或因雇主之疏忽,勞方均可要求雇主自解僱之日起給
付退休俸,但此時勞方必須屆滿60歲,否則可在解僱後年滿60歲之日
起求償。
4、勞方已服務滿15年以上遭無正當理由解僱而退休時,退休俸應在勞
方年滿60歲時開始給付,倘已年滿60歲,則應在解僱之日起給付。倘
勞方服務滿15年以上自動退休時,僅在年滿60歲之情況下,才有權利
要求退休俸。
5、勞方具備各項條件可依勞工法第260條享有完全退休俸待遇時,其退
休俸給付數額應依據勞工服務年資直接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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