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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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自2011年起持我國護照者可免簽赴申根國家(包括瑞典)觀光旅遊,無須再申


                  請簽證,然相關工作或居留仍需要申請,瑞典之居留簽證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

                  續如下:

                       居留簽證之取得:

                    (一)申請條件

                           下列人士可申請居留簽證


                           1、已受雇於瑞典公司或獲准入學瑞典學校者。

                           2、即將或已經與瑞典人士結婚或已有同居關係者。

                           3、其父母已經居住在瑞典的未成年(未滿18歲)未婚子女。

                           4、有移民瑞典的近親(此項規定較為嚴苛,必須是與此近親在其移民

                                前有同住及依賴關係的申請人,申請人必須於此近親獲得永久居留權


                                同時申請居留證)。

                    (二)申請方法

                           1、申請人可透過瑞典移民局網路作業線上繳交申請文件,或親自至瑞典

                                大使館或辦事處送繳相關申請文件,包括申請表、護照、2張同護照

                                尺寸且6個月內拍攝的照片,以及繳納規費等。負責我國人案件之瑞


                                典大使館為瑞典駐曼谷大使館。瑞典在臺商務辦事處(Business

                                Sweden Taipei)資訊:https://www.business-sweden.com/markets/asia-

                                pacific/taiwan/consular-services-for-taiwanese-citiz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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