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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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投資環境簡介






                                        這種管理模式適用於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模式的選擇取

                                    決於公司之經營需求。

                                        普通制度允許公司組織結構保持其獨立性;單一制度使董事


                                    會與監管委員會較容易建立靈活有效之交流方式;雙重制度由於

                                    將許多股東大會的權利轉移給監督會,較適合上市公司。

                                        董事有權在法律與公司組織章程的範圍之內組織公司日常、

                                    與特別的商務活動,以實現公司之目標。管理會可代表公司對


                                    外。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董事會議需由多數董事出席,同

                                    時,決議的通過亦需大多數與會成員通過表決。

                                      董事任職3個財務年度,可以在以下情況終止任職:期滿、

                                    辭職、免職、死亡、個人不適格(如無被選資格)。

                                        在以下情況之下董事應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A.  超出法律與公司章程規定之職責行使權利。

                                B.  沒有對下屬進行必要之監督與干預。

                                C.  沒有使公司避免損失。

                                D.  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職責。

                              (5)控制與監督


                                A.  監事(SA)

                                        監事的職責包括:檢查會計系統之準確性、審核會計紀錄、

                                    監督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的組織章程制定、合理監控公

                                    司之管理、確保管理規則與組織結構之有效性。

                                B.  監事會(BA)


                                      由3-5名正式成員與2名職幹部成員組成;監事在以下情況下

                                    終止其職責:任職期滿、辭職、個人不適格、免職(需經股東大

                                    會決定並提交法院批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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