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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沒有期限限制。以下是幾種管理型態:

                                A.  單一董事管理


                                B.  董事會管理,其決議可以被採用,也可以書面形式在股東間協商
                                    決定


                                C.  多方管理

                                D.  共同管理

                                        某些重要事項如財務報表草擬、合併和解散、資本金增加等


                                    問題,必需由董事集體通過;在公司註冊的範圍內,管理機構有

                                    資格代表有限責任公司對外。

                                        根據法規,如果由於怠忽職守、詐欺而對股東或第三方造成

                                    損失,董事應負全部連帶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曾經對違規行為有不同意見或曾表示反對,


                                    將不用負連帶責任;授權違規行為的股東與董事需一起負連帶責

                                    任。

                              (3)股份與股東

                                        股東決議可以集體通過,也可以書面形式進行協商。股東有

                                    權進行決議以下事項:


                                A.  批准財務報表和股息分配

                                B.  指定董事和監事

                                C.  修改章程

                                D.  對公司目標或股東權利有實質性改變的事項。

                                E.  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的事項。


                                        股東可以確定不同的股息分配及虧損分擔方式(並不一定按

                                    出資比例分配),但是股息分配只能基於實際產生之利潤,並應

                                    在定期批准的財務報告中辦理執行;將一個或多個股東完全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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