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沙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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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環境簡介
司成立契約及取得商業登記。投資人無需親赴沙烏地各部會辦理
各項文件認證及申請。
6、吸引外資於沙國設立區域總部:2021年2月15日沙烏地宣布,與沙國
政府(包括政府各機關或事業以及政府持有的基金)簽署契約的廠商
需於2023年底前將區域總部(regional head-quarter)設於沙烏地,盼
藉此吸引更多外資、提升在地製造、創造工作機會、減少經濟漏損
(economic leakage)、增加支出效率並確保政府部門採購的貨品或
服務維持一定在地化比率。
7、通過破產法(Bankruptcy Law):
(1)2018年2月沙烏地通過新的破產法(Bankruptcy Law),盼創造良
好投資環境、吸引海外投資,共同實現沙烏地「願景2030(Saudi
Vision 2030)」的目標。沙烏地破產法有17章共231條,適用者包
括:於沙烏地進行商業、專業或營利活動的自然人(natural
person)、於沙烏地境內登記的商業或專業公司,或其他有意於
沙國領土內營利的商業活動、以及獲許可於沙國境內進行商業、
專業或營利活動的外國籍投資法人/自然人,惟沙國破產法僅適用
於外國投資者存在於沙烏地的資產。
(2)根據破產法成立特別委員會(committee)監督所有破產流程,該
委員會是獨立管理的財團法人,直接向貿易暨投資部部長
(Minister of Commerce and Investment)負責。沙烏地破產法主要
包括3大重要內容:預防性解決(Preventative Settlement)、財務
重整( Financial Re-organization )及清算程序( Liquidation
Procedures):
A. 預防性解決:債務人可向法院提出預防性解決要求(settlement
request),法院於收到要求40天內須決定召開和解會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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