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沙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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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環境簡介






                                    司成立契約及取得商業登記。投資人無需親赴沙烏地各部會辦理

                                    各項文件認證及申請。


                           6、吸引外資於沙國設立區域總部:2021年2月15日沙烏地宣布,與沙國

                                政府(包括政府各機關或事業以及政府持有的基金)簽署契約的廠商

                                需於2023年底前將區域總部(regional head-quarter)設於沙烏地,盼

                                藉此吸引更多外資、提升在地製造、創造工作機會、減少經濟漏損

                                (economic leakage)、增加支出效率並確保政府部門採購的貨品或

                                服務維持一定在地化比率。


                           7、通過破產法(Bankruptcy Law):

                              (1)2018年2月沙烏地通過新的破產法(Bankruptcy Law),盼創造良

                                    好投資環境、吸引海外投資,共同實現沙烏地「願景2030(Saudi

                                    Vision 2030)」的目標。沙烏地破產法有17章共231條,適用者包


                                    括:於沙烏地進行商業、專業或營利活動的自然人(natural

                                    person)、於沙烏地境內登記的商業或專業公司,或其他有意於

                                    沙國領土內營利的商業活動、以及獲許可於沙國境內進行商業、

                                    專業或營利活動的外國籍投資法人/自然人,惟沙國破產法僅適用

                                    於外國投資者存在於沙烏地的資產。


                              (2)根據破產法成立特別委員會(committee)監督所有破產流程,該

                                    委員會是獨立管理的財團法人,直接向貿易暨投資部部長

                                    (Minister of Commerce and Investment)負責。沙烏地破產法主要

                                    包括3大重要內容:預防性解決(Preventative Settlement)、財務

                                    重整( Financial Re-organization )及清算程序( Liquidation


                                    Procedures):

                                A.  預防性解決:債務人可向法院提出預防性解決要求(settlement

                                    request),法院於收到要求40天內須決定召開和解會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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