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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銀行、外國保險公司及外國運用公司之股票交易等適用免除事前申

                                請制度。


                            3、免除事前申請制度之例外措施:即便不參與公司經營,然若對核

                                能、武器製造及IT等日本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之產業進行投資,亦

                                須事前申請。日本財務省列出須提出事前申請的「核心業種」,包

                                括武器、航空、宇宙、核能、軍商兩用、網路安全、電力、瓦斯

                                (硬體管線、液化石油氣等)、通訊、自來水、鐵路、石油(石油


                                裂解、儲存、原油暨天然氣)、醫藥品、醫療器材,以及稀土等重

                                要礦產相關行業等。該省公布外人直接投資時須事前提出申請之企

                                業清單如下:www.mof.go.jp/international_policy/gaitame_kawase/fdi/

                                list.xlsx。

                    (二)商業登記法、會社(公司)法


                                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設置分支機構後3週內,須完成登記手續

                            (於法務局登記所辦理),未完成登記前不得營業。另,設立日本法人

                            時,會社法亦有其他規定。

                    (三)獨占禁止法

                                依據獨占禁止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業者締結合併之際,若其中一


                            家國內銷售總計超過200億日圓,且另一家業者國內銷售總計超過50億

                            日圓,則須事前向「公正取引委員會(相當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申請。

                    (四)稅法

                                須向稅務署及地方政府的稅務機關提出法人設立或開業報備,法人


                            所得稅(以年所得介於400萬至800萬日圓為例)為27.55%,個人所得稅

                            最高稅率為45%。詳細必備文件及稅制須向稅務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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