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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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投資環境簡介






                              公司,成為他們的商業夥伴,選舉菲人擔任董事,對菲人傳授技術,和

                              為菲人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第  三  節:本法令所用的一些定義:


                              1、「菲國民」一詞的意思,應指1名菲公民或全部為菲人所擁有的一個

                                   國內合夥或公司或依照菲法律組成,其股份和投票權最少60%為菲

                                   公民所擁有的公司,或一個提供撫恤金或其他職工退休金或離職金

                                   的信託基金會,其受託人是1名菲人,和至少60%的一家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外籍股東在證券交易署擁有股票者,兩家股份有限公司至

                                   少60%的股票,必須為菲律賓公民所擁有及持有,而且兩家股份有

                                   限公司的至少60%的股東必須為菲律賓公民,該股份有限公司才能

                                   當作菲律賓國民。

                              2、「投資」一詞應指對依菲法律所組成的任何事業之股份的參與;


                              3、「外來投資」一詞包括徵求訂購、服務合同、開設辦事處。不論是

                                   所謂的「聯絡」辦事處或分設辦事處;指定居住在菲律賓的代表或

                                   批發者、或任何人在1年之間共在本國居留180天或以上者;參與管

                                   理、監督或控制菲國國內的商業、公司、單位或股份有限公司;及

                                   任何行動含指連續性的商業交易及安排,以達到商業的營利及商業


                                   團體的目標。「營業」一詞並不包括下列幾項:僅僅由外國個體以

                                   股東的身分在本國的股份有限公司(指依法登記營業者)投資,以

                                   及以投資者的身分行使權利;提名1位董事或職員在該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他的利益;指定1位居住在菲律賓的代表或批發者,由後者

                                   以自己的名義接洽生意。


                              4、「出口公司」一詞指製造商、加工商或服務公司(包括旅遊),把公

                                   司產品的60%或以上供出口;或貿易商人把購於本地的產品,將其

                                   中60%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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