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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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投資環境簡介






                                   者),在品質上有競爭的能力。

                              5、對於直接競爭的進口貨,並沒有在數量方面有限制者;

                              6、該業的一些先進工廠或公司大體上符合環境的標準;

                              7、該業的產品價格合理。


                                   菲律賓國民所提出的請願,必須召開公聽會,使受影響的人有機會

                              說明提出請願的工業,是否充分的應付國家經濟及消費者的需要,以及

                              是否符合上述的條件。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得指定任何政府機構熟識請


                              願工業者,負責評估上述的請願,並主持公聽會。受指定的機構必須向

                              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書及建議書,而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

                              有權力、並有責任斷定是否向總統建議,以頒布將該投資範圍列在外資

                              限制項目單的C名單內,總統頒布將某種工業或投資範圍列在外資限制

                              項目單的C名單,該種工業或投資範圍將保留在C名單達2年之久;於有


                              人再請願時,可以再次列入該名單。

                  第  十  節:策略性工業-本法案開始生效後的18個月內,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將制

                              定及公布策略性工業的名單,這等工業是指對於經濟的發展頗為重要

                              的。這名單將在政策上,而不是在法律上,指定政府或民間菲律賓投資

                              者理想的投資份額。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得修改策略性工業名單及政府


                              或民間菲律賓投資商的理想投資份額,及政策的方針。修訂後的策略性

                              工業名單,將與外資限制項目單一起公布。

                                       「策略性的工業」一詞指具有下列性質的工業:

                              1、對於加速國家的工業化過程頗為關鍵。

                              2、需要大量的投資,以提高作業的效率。


                              3、需要高度專特或先進的科技,這必須有科技的傳授及經過證實考驗

                                   的生產技術。

                              4、與國內現有的大部分工業有前後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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