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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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二)再生能源法案:

                                菲律賓第9513號共和國法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和商業化以及

                           用於其他目的的法案,菲國於2009年5月25日通過再生能源法案(the


                           Renewable Energy Act of 2008)之執行細則及規定。菲國為世界第2大之

                           地熱能源生產國家,並擁有豐富的風力、太陽能及水力資源,通過再生

                           能源法可促進菲國發展生物、太陽、風力、水力、地熱及潮汐等再生能

                           源,以及興建相關發電基礎設施及系統。再生能源法給予再生能源投資7


                           年免稅優惠,7年後則僅須繳納10%公司稅,低於一般公司的30%,同時

                           可享受相關設備、零件及原料進口免稅,本地製造設備免徵加值稅及加

                           速折舊等優惠。

                                菲國能源部部長Raphael Lotilla於2022年11月15日簽署第DC 2022-11-

                           0034號通告,修正第9513號共和國法(即再生能源法)之執行細則(該


                           部第DC 2009-05-0008號通告),於去年12月7日起生效,有關外國投資人

                           或企業於菲國進行再生能源之探勘、開發及利用之40%股權限制,現開放

                           外國股權可100%持股從事上述項目。DOE表示,本次修法採納司法部

                           (DOJ)之意見,認為菲國憲法限制外資進行自然資源之探勘、開發和利

                           用僅限於可被侵占之資源,因此不包括太陽、風力及海洋,並建議據此


                           修法。現菲國開放外資進行再生能源開發,或是與菲國公民或外資企業

                           或協會簽署再生能源服務及營運契約,惟水資源管理仍維持外國股權之

                           限制。L部長表示,預期該領域的投資將大幅增加,提供就業機會並貢獻

                           經濟成長,且有助實現2030年再生能源發電達35%,2040年達50%之目

                           標。


                    (三)建立綠色通道以鼓勵策略性投資

                                小馬可仕總統於2023年2月23日簽署第18號行政命令(E.O. No.18)

                           (2月24日公布),為提升菲國作為投資人首選之投資目的地,以及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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