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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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以上,各類別帳戶之每日餘額不得超出2億泰銖,並且禁止互相

                                    轉帳。

                           3、商品及服務費用

                              (1) 進口商品費用


                                    進口商可購買外幣或自外幣帳戶提取外幣以支付國外買方的商品

                                    費用,以及開立信用證不用申請許可。

                              (2) 出口商品費用

                                    出口商有價值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時,應自出口當日起算不得


                                    超出360天,立即將該費用帶入國內,以及應於收獲或帶入之日

                                    起算360天內向授權銀行出售或存入該外幣。

                              (3) 服務費用

                                    泰國個人或法人收獲自國外服務費用超出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時,應自交易當日起算不得超出360天,立即將該費用帶入國

                                    內,以及應於收獲或帶入之日起算360天內向授權銀行出售或存

                                    入該外幣。在支付國外個人或法人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利息、

                                    股息、利潤或權力金,包含國外旅遊或教育費用之匯款,應向授

                                    權銀行出示文件證明。


                                    在泰銖不斷上升的壓力下,泰國央行2010年2月底再度宣布新的

                                    寬鬆外匯管制措施,允許當地企業資金匯出國外而沒有上限,以

                                    方便出口商和進口商管理貨幣風險。央行這一措施進一步放寬了

                                    泰國投資外國股票,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發展金融市場,平衡

                                    資金流動,遏制泰銖升值壓力。


                                    這些措施包括:1.  不限制泰國公司對外國投資的上限;2.  在證券

                                    交易委員會的監督下的泰國證券和共同基金公司的對外投資從

                                    300億美元擴大至500億美元;3.  進口商和出口商可利用避險和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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