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泰國
P. 121
租稅及金融制度
以上,各類別帳戶之每日餘額不得超出2億泰銖,並且禁止互相
轉帳。
3、商品及服務費用
(1) 進口商品費用
進口商可購買外幣或自外幣帳戶提取外幣以支付國外買方的商品
費用,以及開立信用證不用申請許可。
(2) 出口商品費用
出口商有價值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時,應自出口當日起算不得
超出360天,立即將該費用帶入國內,以及應於收獲或帶入之日
起算360天內向授權銀行出售或存入該外幣。
(3) 服務費用
泰國個人或法人收獲自國外服務費用超出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時,應自交易當日起算不得超出360天,立即將該費用帶入國
內,以及應於收獲或帶入之日起算360天內向授權銀行出售或存
入該外幣。在支付國外個人或法人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利息、
股息、利潤或權力金,包含國外旅遊或教育費用之匯款,應向授
權銀行出示文件證明。
在泰銖不斷上升的壓力下,泰國央行2010年2月底再度宣布新的
寬鬆外匯管制措施,允許當地企業資金匯出國外而沒有上限,以
方便出口商和進口商管理貨幣風險。央行這一措施進一步放寬了
泰國投資外國股票,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發展金融市場,平衡
資金流動,遏制泰銖升值壓力。
這些措施包括:1. 不限制泰國公司對外國投資的上限;2. 在證券
交易委員會的監督下的泰國證券和共同基金公司的對外投資從
300億美元擴大至500億美元;3. 進口商和出口商可利用避險和衍
111